农业部通报7家兽药企业被列入重点监控,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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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农业部发布了关于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其中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1批,兽用化学药品、中兽药监督抽检合格率达96.1%。

农业部关于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农业部

近日,农业部发布《农业部关于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通报》公布了年第四季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其中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34批,合格33批,不合格1批(如表),合格率97.1%;兽用化学药品、中兽药监督抽检批,合格批,不合格批,合格率96.1%。年第四季度兽药抽检合格产品相关信息,请登录“中国兽药信息网”的“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系统”查阅。

此外,农业部根据重点监控企业划分原则,判定以下7家企业为重点监控企业。

(一)永济市瑞普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当期兽药质量通报涉嫌违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

(二)合肥爱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当期兽药质量通报涉嫌违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

(三)黑龙江省北安市飞龙动物药厂(当期兽药质量通报涉嫌违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

(四)江西鑫维药业有限公司(当期兽药质量通报涉嫌违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

(五)四川省泰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当期兽药质量通报涉嫌违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

(六)四川国泰动物保健药业有限公司(当期兽药质量通报涉嫌违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

(七)成都方园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全年兽药质量通报产品含量低于50%(包括50%)2批次以上,二季度、三季度共2批)。

年第四季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兽用生物制品抽检情况

年第四季度共完成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34批,合格33批,不合格1批(附件1),合格率97.1%。

(二)兽用化学药品、中兽药抽检情况

年第四季度共完成兽用化学药品、中兽药监督抽检批,合格批,不合格批(附件2、附件3),合格率96.1%,比年第三季度(96.0%)提高0.1个百分点,比年同期(95.9%)提高0.2个百分点。

其中,兽药监测抽检批,合格批,合格率96.4%;兽药跟踪抽检批,合格批,合格率94.0%;兽药定向抽检85批,合格82批,合格率96.5%;兽药鉴别抽检批,合格批,合格率94.5%。

从抽检环节看,生产环节抽检批,合格批,合格率96.6%,比年第三季度(98.0%)下降1.4个百分点;经营环节抽检批,合格批,合格率95.9%,比年第三季度(95.5%)提高0.4个百分点;使用环节抽检批,合格批,合格率96.3%,比年第三季度(96.4%)下降0.1个百分点。

从产品类别看,化药类产品共抽检批,合格批,合格率97.3%,比年第三季度(96.2%)提高1.1个百分点;抗生素类产品共抽检批,合格批,合格率96.9%,比年第三季度(97.3%)下降0.4个百分点;中药类产品共抽检批,合格批,合格率92.6%,比年第三季度(94.0%)下降1.4个百分点;其他类产品共抽检24批,合格24批,合格率.0%。

二、重点监控企业

根据重点监控企业划分原则,判定以下7家企业为重点监控企业。

(一)永济市瑞普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当期兽药质量通报涉嫌违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

(二)合肥爱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当期兽药质量通报涉嫌违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

(三)黑龙江省北安市飞龙动物药厂(当期兽药质量通报涉嫌违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

(四)江西鑫维药业有限公司(当期兽药质量通报涉嫌违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

(五)四川省泰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当期兽药质量通报涉嫌违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

(六)四川国泰动物保健药业有限公司(当期兽药质量通报涉嫌违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

(七)成都方园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全年兽药质量通报产品含量低于50%(包括50%)2批次以上,二季度、三季度共2批)。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年第四季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项目主要为含量不合格,其中部分产品含量较低,个别产品含量甚至为0,个别产品含量无法测定;部分产品检测出违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的情况,已判定标称兽药生产企业为重点监控企业。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从重处罚规定

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公告第号规定,对符合从重处罚规定情形的不合格产品(附件4),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符合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实施撤号、吊证处罚。对鉴别检验不合格的,各检验机构要进一步开展检验,确认是否存在改变制剂组方、非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等违法行为,为行政处罚提供技术支持。

各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查处结果或调查情况,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医〔〕16号)要求,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调查报告等报我部兽医局。我部将视各地工作情况适时通报。

(二)组织开展查处活动

对通报的假劣兽药,各地要集中力量组织查处,责令生产企业召回销毁假劣兽药,对相关违法企业要实施飞行检查,依法组织查处违法行为。其中,对鉴别、含量不合格且不属于从重处罚规定情形的产品,要责令企业停止该产品的生产,经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加强兽药质量信息通报

各地要及时将抽检结果信息通报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动物饲养场(小区、户)等有关单位,防止养殖者误买、误用假劣兽药,保障养殖环节用药安全。

(四)继续强化日常监管

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强化兽药GMP、兽药GSP后续监管措施,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处理。

农业部

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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