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一女子因母亲误踩残冰滑倒致死索赔2
天目新闻记者李沐子见习记者韦建苗
近日,天目新闻热线()接到网友爆料,爆料人张振宇女士来自黑龙江省北安市,年1月2日,其母亲吴凤琴在北安市七道街,因路面大面积冰带滑倒,导致颅内损伤脑出血当场致死。
张振宇认为,母亲滑倒的主因是路面结冰,而城市管理部门未尽到及时清除冰面的责任,于是向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北安市环境卫生维护中心、北安市城市管理执法综合执法局告上法庭。
家属主张赔偿28万余元法院裁定证据不足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清除冰雪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未按照规定及时清除冰溜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张振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海微认为,本案是因为环卫中心、城管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未及时清冰导致大面积路面被冰层覆盖,致受害人滑倒。
北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认定受害人吴凤琴对损害结果存在重大过失,因其在人行横道中间处走入机动车行驶道路,违法交通规则,因而免除环卫中心、城管执法局的责任。
根据张振宇提供的视频证据,即其母亲通过人行横道时的监控视频发现,吴凤琴通过人行横道过马路,在四分之三处于左前方行进时脱离人行横道,当时人行横道处确实也存在冰层。
图片来源:当地公安机关提供的监控视频
张振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海微据此推断,吴凤琴脱离人行横道行走,是为了避免在冰层上行走,并非存在一审判决认定的重大过失。因此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环卫中心、城管执法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张彦林、张振宇各项损失28万余元。
根据民事判决书,环卫中心辩称,其业务范围主要是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清除冰雪是为了城市冬季交通畅通,百姓出行便利,不能保证每一名出行者的安全,因此从业务角度而言不存在过失,此外,仅凭张彦林、张振宇提供的一份视频证据,不足以证明环卫中心在吴凤琴死亡事件中存在过错。
年9月3日,一审法院对原民事裁定书进行补正,认定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二被告在吴凤琴滑倒致死事件中存在过错。
其后,二审法院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告张彦林、张振宇无证据证实案发当时路面上的残冰与吴凤琴摔倒致死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其摔倒属于意外事件,并非民事侵权行为。环卫中心、城管执法局免除赔偿责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路面残留冰面不能必然导致死亡
针对该案,记者采访了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付建认为该案从法律上来看,不属于民事侵权行为。“首先法律上所讲的民事侵权行为是指由于行为人过错导致侵害结果的发生。侵权行为可以是作为、不作为的方式。结合本案,吴凤琴的母亲是由于不慎滑倒导致颅内损伤脑出血死亡。”付建认为,发生不慎滑倒的原因可以有很多,可以是因为路滑,路不平、其他追赶、奔跑过快等,若要认定死亡结果与环卫中心、城管执法局不作为有因果关系,需要证明两者是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不是众多原因中的其中一种。
“换言之,环卫部门未按照规定及时清除道路冰雪,导致路面形成冰带的这个原因并不能必然导致或者很大几率导致路人死亡,这种因果关系没有必然性和可预测性。”因此付建认为本案在定性上更倾向于属于意外事件,本案当事人死亡的发生与残留冰面没有必然因果关系,这跟当事人的身体状况,摔倒时奔跑速度,磕碰部位等均相关。“路面残留冰面并不能必然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路面湿滑仅可能会导致摔跤。二审法院的认定,是有依据的。”付建说。
付建表示民事侵权行为首先要求行为人有过错,由于行为人的过错导致侵害结果的发生,换言之侵害结果的发生与行为人的过错行为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因此,付建认为当事人家属以此案属于侵犯生命权为由提起诉讼并不合理。“首先路面出现的冰带并非是人为导致,属于自然环境导致的常见现象,当事人家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有辨别冰带与平坦道路区别的能力,也能够正常认识到冰带易导致滑倒的事实,应当为自身的安全和健康负责。且不除冰面并不属于法律所称的危害行为或者侵权行为,不应被‘人为拔高’。”但是付建认为此案确实出现了生命权受损害的事实,但是这个事实与法律上所指的损害结果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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