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第九批交办案件办理
年6月9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第九批次,共件举报案件,其中重点案件20件,已办结18件,受理编号分别为、、、、、、、、、、、、、、、、、号。未办结2件,受理编号分别为、号。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受理编号号:“和平镇仁和村聚宝山屯东侧2.5公里处,有人破坏道路北侧的林地和耕地后采砂,破坏面积80亩,问题已存在近8年。举报人要求恢复林地和耕地。”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泰来县和平镇仁合村聚宝山屯东南侧2公里处,是一个废弃的砂坑。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年6月10日,泰来县主管县长带队,县国土局、环保局、林业局、畜牧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该地块进行现场踏查。经实地踏查,并与二调数据对比,该地块地类是采矿用地,不是林地和耕地,面积34.75亩,且无采砂现象。此地块承包人是泰来镇居民高峰,年8月21日,其本人在未取得合法手续情况下,私自在该地块开采砂石、河卵石,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泰来县人民法院于年6月27日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款人民币元,没收违法所得元,已上缴国库。此后,该地块再未发生采砂活动。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受理编号号:“自年以来,木兰县林业局副局长朱某利用职务之便,破坏亩林地改为耕地并盗伐林木。举报人多次向民政部、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反映未果,要求恢复林地。”
(一)基本情况
木兰县林业局隶属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兰县,辖1个局机关、5个事业站、6个国有林场,现有在职职工人。年以来,历任木兰县林业局局长职务3人,分别是:魏成章(年6月~年12月)、史宏伟(年12月~年8月)、刘云龙(年8月至今)。历任木兰县林业局副局长职务5人,分别是:陈晓林(年~年)、尹广智(年~年)、刘海林(年~年)、姚少青(年至今)、崔波(年至今)。历任木兰县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局长职务2人,分别是:朱凤武(年~年)、陶明江(年至今)。副局长1人:朱勇(年至今)。木兰县森林总面积933亩,活立木总蓄积立方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年6月9日,接到转办案件后,木兰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当晚10时,县委副书记、县长和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共同组织召开案件交办会,深入分析了案情,落实了包案县领导,并责成木兰县委办、政府办、林业局、环保局抽调专人组成案件联合调查组,对举报线索进行全面调查核实。6月10日7时,案件联合调查组正式开展工作。
一是调阅了县林业局自年以来所有林政案件卷宗,发现3起涉及朱姓人员开垦、侵占林地案件,分别是:建国乡李家粉坊屯农民朱辉开垦林地5.02亩、大贵镇陆家店农民朱凤贵侵占林地0.亩、大贵镇龙泉村农民朱汉清开垦林地2亩,三起案件共毁坏林地7.亩,木兰县林业局分别于年7月5日、年10月27日、年6月11日对3人进行了行政处罚。上述3人与县林业局、森林公安局两位朱姓局(副局)长均不存在亲属关系。
二是核查了县林业局年以来林业系统干部任免文件和职工名册,有4名朱姓干部。其中:2名是中层干部,分别为朱凤武(县森林公安局原局长,现任副科级侦查员)、朱勇(县林业局防火办主任兼县森林公安局副局长);2名是普通职工。经核实,上述4人本人名下没有林地、林木、林权登记记录,也没有受到过林业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朱凤武和朱勇均不曾担任县林业局副局长职务,朱勇任县林业局防火办主任兼县森林公安局副局长期间有举报案件发生。
三是查阅了县林业局信访举报案件发现,年11月,有群众向国家林业局驻黑龙江省专员办举报朱勇有毁林种地行为。黑龙江省专员办对该案件下达专项督办通知(黑监案转字〔〕4号)。年11月27日,受黑龙江省专员办指派,哈尔滨市林业局资源处对该案件进行了现场勘验。年4月24日至25日,黑龙江省专员办通过调取林权档案、资源档案、作业设计、采伐证审批和发放、检查更新造林情况等方式再次对案件进行了调查核实。国家林业局驻黑龙江省专员办认为,该林地为朱凯(朱勇的弟弟,木兰县职业高中职工)所有,其经营行为依法合规,该地块与被举报人朱勇没有关系。
经核实,举报人举报的地块位于木兰县建国乡新生村东光屯,所有权人为朱凯,持有号林权证(面积亩)。朱凯的林权证是通过个人申请、现地审查、林业审批等程序正常办理的。年10月,县林业局核发给朱凯木林采字〔〕、、号集体《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亩。年11月,朱凯实际采伐林木亩株。年春季,朱凯对该地块进行了造林。年,朱凯将该地块以每年元的价格转包给当地农民张海峰进行林粮间作至今,面积为亩。年春季,朱凯又对该林地进行了补植。但由于林粮间作和农民放牧等因素影响,致使造林地块苗木成活率仅为59%,没有达到造林规程85%的验收标准。年春季和年春季,朱凯又分别对该林地进行补植,树种为云杉。木兰县林业局计划于年7月对该造林地块进行验收。
下一步,木兰县将加大对林地、林木的管护力度,严厉打击毁林开垦、侵占林地、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全力维护县域林业生态安全稳定。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受理编号号:一是“莲花管委会住宅楼与办公楼(一体式),在楼下挖渗水井用于排放污水,日常办公和生活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渗入地下,污染周边地下水。二是原先莲花村村民都在自家门前打井取水,井水被污染后乡政府于年为村民家装上了自来水,但由于设施过于简陋,导致每年冬季上冻后,村民就无法使用自来水,直至次年7月份雪融化后才能使用,目前,当地十余户居民吃水问题比较严重。”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莲花管委会住宅楼与办公楼(一体式),在楼下挖渗水井用于排放污水,日常办公和生活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渗入地下,污染周边地下水。)
(一)基本情况
五大连池市莲花管委会办公楼与住宅楼(一体式)于年建成并投入使用,没有环保环评审批手续。建筑面积平方米,年排放废水吨左右,污水处理为窨井。年新建的35平方米食堂正在建设中,并配备一口无防渗漏渗水井。
(二)核实处理情况
据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年6月10日,由五大连池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市水务局、检察院进行了实地调查,五大连池市莲花管委会住宅楼与办公楼配备有四口无防渗漏渗水井,排放污水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直接渗入地下。年新建食堂正在建设中,并配备一口无防渗漏渗水井,暂时没有使用。年6月10日五大连池市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五环改正决定〔〕第27号),责令于年6月14日前完成5口污水井防渗漏改造,定期清理,防止污染。近期,五大连池市环保局已委托黑龙江凌霄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周边地下水质进行检测,待检测结果出来后,确定地下水受污染程度,采取相应措施。
下一步,五大连池市将责成相关部门对此案整改情况跟踪督办,确保整改到位。已移交五大连池市纪委监委,启动问责程序。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原先莲花村村民都在自家门前打井取水,井水被污染后乡政府于年为村民家装上了自来水,但由于设施过于简陋,导致每年冬季上冻后,村民就无法使用自来水,直至次年7月份雪融化后才能使用,目前,当地十余户居民吃水问题比较严重。)
(一)基本情况
五大连池市莲花管委会办公楼与住宅楼使用无防渗漏渗水井,对附近居民饮用水造成污染。年附近居民反映影响居民生活饮用水问题,五大连池市莲花管委会高度重视,当年就为该楼附近9户居民接通了自来水。年冬由于更改集中供热管线,导致供水管线上冻,不能正常供水。年11月,该单位又为这9户居民铺设自来水管线,由于天气寒冷和地质原因,导致该工程停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针对村民无法正常使用自来水问题,乡政府每天向附近居民按时送饮用水,正在为居民重新接自来水。下一步五大连池市将责成相关部门对此案整改情况跟踪督办,确保整改到位和居民饮用水安全。已移交五大连池市纪委监委,启动问责程序。黑河市纪委监委将对造成此问题长期未整改到位的责任部门进行监督问责。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受理编号号:“年,梅里斯镇小八旗村高某某承包了草原、林地、鱼池,占地面积亩,距承包土地不足10米有一个大坝,整个城市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通过此处的管线直接排放至高某某承包的土地,严重影响种植、养殖与生活环境,已持续15年。举报人曾向省电视台《新闻夜航》栏目、城建局、环保、税务等部门反映未果。”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梅里斯区城区排水管线是于年选址论证并经立项批复后开工建设的,年建成投入使用,目的是解决梅里斯城区内雨水污水的排放问题。年以来,梅里斯区城区的雨水、生活污水和工业企业排水通过该排水管线排入二沟河,通过二沟河汇入嫩江。
梅里斯区排水管线流经地是国有草原和滩涂,在不影响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归小八旗村使用,属于二沟河行洪泄洪区。
年3月,上访人高玉海之子高波与小八旗村签订了《草原承包合同》,合同书中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草原用途”,而该草原的用途和功能就包括行洪泄洪。
年3月,高玉海又与梅里斯乡政府签订《护堤林承包合同书》。二沟河流经该承包地块。
年,梅里斯区启动了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年建成投运,采用预处理+速分物理处理+深度处理工艺,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排入二沟河。齐梅乳品厂于年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年伊利乳品厂收购齐梅厂区后也一直达标排放。年前,该企业的污水只是经过简单沉淀处理后排入二沟河。
该信访案件为多年信访案件,年,梅里斯区住建局、水务局、林业局、畜牧局联合就高某某反映的问题给予答复(齐梅信访联字〔〕第号),年高某某就此案件将梅里斯区住建局诉讼到梅里斯区人民法院,但开庭时未知原因当庭撤诉。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年6月10日,梅里斯区政府接到转办信访案件后,责成梅里斯区住建局、梅里斯镇等部门到现场实地踏查。经调查,该地块现有林地约亩,滩涂约亩,二沟河流经其中约为25亩,现场未见鱼池。从实际情况看,从排水管线排出的水流经高波承包的滩涂时,对其性质不构成破坏,城市排水没有对承包人的利益和周围生态造成影响。
该地块按地类属性不能种植,而高玉海未获得养殖渔业许可证,且其子高波于年取得的《养殖渔业许可证》也于年5月承包人承包该滩涂之前到期。
梅里斯区政府已经责成梅里斯区住建局牵头,其他各部门配合,梅里斯监察委全程参与调查,案件正在办理中,将于年6月24日前办结。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受理编号号:“齐齐哈尔市曲老四(化名)于年在泰来县大兴镇五港子屯破坏嫩江沿岸亩草原湿地,进行水稻种植,破坏生态环境,具体位置在五港子屯西侧2公里一国堤大坝往南走1公里处刘二泵站南侧。举报人曾向县环保局反映,至今未果。举报人要求制止曲老四的违法开垦行为,恢复草原湿地。”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泰来县大兴镇阿拉新村刘二泵站南侧,面积约亩,地类性质为内陆滩涂,为阿拉新村集体所有。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年6月10日,泰来县主管县长责成泰来县国土局、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该地块进行现场踏查。经调查核查,该地块地类为内陆滩涂,地块面积约亩。经比对“二调”登记的地类为内陆滩涂,不是信访反映的草原湿地。年,该地块的承包人曲守义(外号“曲老四”)私自将该地块转包给新风村村民高连一。年6月5日,大兴镇政府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地块有部分地块存在种植水稻的现象。经核实,年5月开始,高连一未经任何部门同意,将私自从曲守义处转包的地块种植了水稻,面积约亩。6月1日,大兴镇政府开始组织拖地清除,恢复了原状。现场检查时该地块保持内陆滩涂地类,未被利用。
泰来县政府责成大兴镇政府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对其辖区内国有土地资源的监督管理。
经调阅泰来县环保局年《信访基本信息登记表》,县环保局未受理过类似问题的信访投诉举报。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受理编号号:“王某在无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破坏榆树镇东暖泉屯余亩耕地和林地私建墓地。目前正在外售墓地。举报人曾向当地国土及环保部门反映,至今未果。”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墓地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榆树镇民泉村二龙山屯(当地称东暖泉屯),实为三部分墓园,分别为金龙山公墓(民泉村公益性墓地)、王昊所建墓园、徐青山所建墓园。二龙山一带地形为垂直距离较大的半坡,据当地百姓回忆,多年以来该处一直是乱葬岗,私埋私建坟地现象十分严重,所占土地面积极大,山上荒坟数量极多,据不完全统计约有1余处。
金龙山公墓是道里区榆树镇民泉村公益性墓园,权属为道里区榆树镇民泉村村委会。公墓现占地总面积.3亩,土地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64平方米,农用地(耕地)8.2平方米,农用地(林地).6平方米、农用地(园地).6平方米,其他土地平方米。
目前,已建成墓区建筑占地.4平方米,沥青路.5平方米,砖墙总长.7米,栅栏总长.8米。
年7月24日,道里区民政局对民泉村公墓下达了《关于道里区榆树镇民泉村兴建公益性墓地的批复》(哈里民发〔〕号),明确了公益性墓地,只允许收取成本投入资金,不准收取经营性费用,同时所兴建的公益性墓地必须在市国土部门批准的地点和范围内兴建。但截至目前,村委会并未按照要求,到规划、建设、土地、工商、物价等任何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王昊和徐青山二人所建墓园位于金龙山公墓西侧,与金龙山公墓无关,二人所占土地为王昊从村民承包地租赁取得。年3月16日,王昊因资金不足将北边部分土地转租给徐青山。后经王、徐二人协商,考虑到二龙山的整体环境,决定分别利用各自租得土地建设墓园。
王昊建设的墓园,北至徐青山租赁土地,南至村路,西至原村集体大棚,东至二龙山排水沟,圈围总面积平方米,土地规划用途为农用地(耕地),现已建成墓园,建筑占地总面积.9平方米,硬化地面.6平方米,围墙.7延米,未取得任何部门审批手续。
徐青山建设的墓园,北至村路北推93米处,南至王昊租赁土地,西至原村集体大棚,东至二龙山排水沟,圈围总面积平方米,土地规划用途为农用地(耕地),现已建成墓园建筑占地总面积.2平方米,硬化地面.3平方米,围墙41.7米,未取得任何部门审批手续。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年6月,道里区农林畜牧兽医局得到金龙山公墓涉嫌违法占用林地线索后,立即到达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发现金龙山公墓建设分为两期,经认定金龙山公墓确实存在破坏林地行为。年8月起,道里区农林畜牧兽医局介入调查,聘请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毁林情况进行了司法鉴定。按接到委托顺序,年5月10日,鉴定公司才派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实地核验,界定了两期建设占用林地面积分别为14.55亩和9.88亩。期间,年4月,当事人向道里区农林畜牧兽医局反映,已调查情况发生变化,金龙山公墓是民泉村委会委托金龙山墓园管理公司进行实施建设的。在调查取证中,金龙山墓园管理公司又先后两次变换法定代表人。两位法定代表人多次提供不同的委托建设合同,签订时间、签订面积、林木数量以及责任主体不停变换,给调查取证带来极大困难,迟迟无法核实。年5月29日,村委会再次提供了金龙山墓园的《合作协议书》,协议书签订的时间再次发生变更。为此,需要重新作出司法鉴定后,再向市森林公安机关移交。截至目前,从已掌握情况看,被举报人王昊、徐青山没有破坏林地行为,只有民泉村委会建设的墓区,存在毁坏和占用林地的违法行为。
针对民泉村委会建设金龙山公墓的违法占地行为,市国土资源局随工程进度分别于年5月,年5月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哈国土行处罚字〔〕号、哈国土行处罚字〔〕号)。因公墓占地面积较大,年11月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将情况函告道里区政府(《关于通知道里区榆树镇民泉村金龙山墓地需立即整改意见的函》),要求道里区政府立即对墓地违法占地行为及时进行整改。道里区政府收到函后,责成道里区民政局分别于年11月28日、年12月18日和年4月4日对榆树镇民泉村公益性墓地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针对王昊及徐青山新建的2个墓园违法占地行为,市国土资源局于年5月10日,分别对二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哈国土行处罚字〔〕号、哈国土行处罚字〔〕号),现正在履行法律程序。如行为人超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命令,市国土资源局将依法将案件移交道里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年5月22日,道里区主管区长主持召开了由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道里区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道里分局、道里区榆树镇政府、市公安局道里分局等相关13家单位参加的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各部门按职能分工,履职尽责、按照法定职责处理。道里区政府负责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落实消除墓地违法状态。
年6月14日,接到转办件后,道里区政府立即组织道里区民政局、榆树镇政府、民泉村委会联合到墓区现场调查其违法经营情况,要求查看其相关账目。据三处墓区负责人反映,墓园多数用于安葬由乱葬区迁回的逝者,很少有对外销售行为,但账目现在不能及时完整提供,需分别与三家所有人沟通,要求其立即提供相关账目,配合道里区民政部门审核检查。经初步认定,金龙山公墓、王昊及徐青山新建的2个墓园均有对外销售收费情况,墓园收费仅限于对周边村镇村民收取墓地建设成本。道里区政府责成道里区民政局利用半个月时间核查三处墓园往来账目,结合对外销售情况,按规定给予罚款处罚。
关于举报人“曾向当地国土及环保部门反映,至今未果”问题。经调查,反映情况不属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在接到电话举报后,已电话回复举报人,告知市国土资源局已依法对违法占地情况做出了行政处罚,并将情况通告所辖区政府。经核实,环保部门未接到过反映此问题的信访投诉举报。
(三)问责情况
无。
七、受理编号号:“哈尔滨市道外区百菜村石人沟大宇废油加工厂,生产期间冒黑烟,向附近沟内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造成周边空气中弥漫臭味,影响附近村民生活和种地,已持续5年,举报人曾向市环保局反映,至今未果。”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废油加工厂为哈尔滨大宇油脂加工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石人沟村。该企业“废油脂再生项目”环评文件于年12月11日获得哈尔滨市环保局审批(哈环审表〔〕号),项目于年12月开工建设,年6月建成并投入试生产,主要产品为生物质油等,项目总投资万元。年6月项目建成投入试生产3个月后,停产至今,未验收。此前,环保部门未接到反映此类问题的信访投诉举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年6月9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该企业于年10月停产至今,现场无生产迹象。该公司建有1台生产用生物质锅炉,水处理设施1套,3座储水池,按环评审批意见,污水经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3座储水池,然后运到龙江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理。在试生产3个月期间,市环保局道外分局未对该企业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日常监管中也未发现试生产期间冒黑烟、向附近沟内排放污水的问题。但由于该企业试生产期3个月后即停产,环保部门按照“双随机”的监管要求对该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对该企业的检查频次较少,不排除该企业在试生产期间生物质锅炉燃煤冒黑烟、向附近沟内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的情况存在。
下一步市环保局道外分局将加强加密监管,在该企业未验收合格前严禁投产。
(三)问责情况
无。
八、受理编号号:“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林街华风海城湾小区对面一发电厂。生产期间排放大量粉尘,污染周边空气,设备运行噪声严重。此外,冬季有周边浴池到该发电厂拉热水,造成路面结冰,影响附近居民通行。上述问题已持续3年,举报人要求发电厂迁走。”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电厂为中国华电集团哈尔滨发电有限公司,始建于年,年进行热电联产改造,年归属中国华电集团,年归属黑龙江华电能源公司。排污许可证编号912370NNP。
中国华电集团哈尔滨发电有限公司,总装机容量MW(其中25MW机组三台、12MW机组一台、15MW机组一台),配备三台吨/时高温高压粉煤炉及两台64MW链条式热水锅炉,属于母管制电厂。全年发电量5万千万时/年,供热万吉焦/年,供热面积约万平方米。自年起,上级主管部门对该企业全年发电量进行了定量控制,该企业生产时间更改为每年10月至次年4月。年,该企业全面实施并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改造,新增2套脱硫岛(1-2号锅炉对应1#FGD,3-5号锅炉对应2#FGD),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将原有3台锅炉电除尘器全部改为电袋除尘器,并在锅炉内采取LNB+SNCR改造脱硝,并于年12月31日完成了9套CEMS在线监控设施验收。
自年3月该企业由哈尔滨市环保局监察支队下放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监管以来,采取定时检查、随机抽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管工作。本次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期间,督察组曾交办过3件次关于反映该企业类似问题的信访转办件(第七批号、号,第八批号)。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年6月10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核实,年3月以来,该企业严格执行监测方案,在线监控、自行监测、应急监测、比对监测、监督性监测数据显示,该企业1#、2#、3#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3-)要求,4#、5#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71-)要求。
年7月,针对该企业生产、大气污染设施运行过程中噪声扰民情况,哈尔滨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对该企业已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对相关设施进行噪声治理。该企业对露天转机进行了封闭降噪,联合烟道进行了加固整改。年,该企业又对靠近居民居住楼文林街厂界墙加装隔音墙。对生产过程中突发,临时性卸压噪声采取书面申请,并公示周边居民。年2月23日,经第三方监测部门监测,4个点位噪声排放值均未超过《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昼夜间标准。
针对周边居民反映的设备运行噪声扰民现象,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督办该企业积极落实整改。年6月11日,该企业向南岗区政府、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提交了关于锅炉脱硫脱硝环保设施噪音治理方案,决定利用超低排放改造工期,对原有脱硫脱硝环保设施噪声进一步治理,预计年10月前完成治理改造。
年6月10日,南岗区政府组织辖区办事处及交警和城管部门对运热水大型水车鸣笛,装水处道路结冰问题进行现场核实。经调查核实,位于文林街69号的哈尔滨浩源中水销售有限公司主要销售热水,该企业现已季节性停产。6月11日南岗区政府召开会议,督办辖区办事处在冬季该企业启动生产后,联合交警和驻街执法中队,对该处群众反映的问题指派专人进行看守,杜绝水车乱鸣笛,确保结冰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通行。
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将进一步对中国华电集团哈尔滨发电有限公司加强环境监管,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三)问责情况
无。
九、受理编号号:“哈尔滨市道里区光华街号院内有5家修配厂,其中有3家无照经营且无牌匾,经营期间喷漆异味污染周边空气,影响居民生活。此外,光华街-5号一修配厂之前因环境污染问题被查封,近期又擅自恢复经营。”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道里区光华街号院内,有5家汽车修配单位,其中3家单位有营业执照,分别是:哈尔滨市道里区小项汽车修理部、哈尔滨市道里区易成汽车修理部、哈尔滨市道里区老七洗车行;根据社区指认,另2家单位无营业执照无牌匾修车厂分别位于院内号号车库和号车库。
哈尔滨市道里区光华街-5号汽车修配厂,无营业执照无牌匾,当地居民和社区反映有修车噪声、异味扰民问题。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道里区光华街号院内有5家修配厂,其中有3家无照经营且无牌匾,经营期间喷漆异味污染周边空气,影响居民生活情况属实。经实地调查,该院内5家汽车修配单位中,3家单位有营业执照,2家没有营业执照无牌匾。
调查处理情况:年6月9日,道里区政府责成哈尔滨市环保局道里分局、区执法局、区市场监督局、区公安局,以及属地共乐街道办事处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光华街号院内5家修配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哈尔滨市道里区小项汽车修理部、哈尔滨市道里区易成汽车修理部、哈尔滨市道里区老七洗车行营业,均存在修车噪声、异味扰民问题。其余两家关门无人,据社区和居民反映,也存在扰民问题。
哈尔滨市环保局道里分局依据《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3家营业的单位进行了查封处理,告知尽快转项经营,今后不能再在此地开展有关产生噪声或异味扰民的汽车修理、洗车等经营项目。对其余2家无人单位进行了查封处理,并下达约谈通知。目前该5家单位均已被查封。
联合检查组对道里区光华街-5号的汽配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根据哈尔滨市环保局道里分局执法记录,没有查到该企业被查封的记录。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大门上锁无人。经过与当地居民和社区了解,该单位存在修车噪声、异味扰民问题。对此,哈尔滨市环保局道里分局依据《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查封处理,并下达约谈通知。现该单位已被查封。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受理编号号:“一是五常市牤牛河九三大桥两侧,有人占用河道和行洪区建设别墅和饭店,多达几十家,严重影响行洪,已持续10余年。举报人要求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恢复河道。二是五常市各乡镇的自来水厂水质不达标,一直未整改,已持续2~3年。举报人要求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五常市牤牛河九三大桥两侧,有人占用河道和行洪区建设别墅和饭店,多达几十家,严重影响行洪,已持续10余年。举报人要求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恢复河道。)
(一)基本情况
牤牛河是拉林河一级支流,年径流量8.4亿立方米,流经冲河、龙凤山、光辉、卫国、常堡、安家等乡镇,通过哈五路安家镇区段九三大桥注入拉林河。据碾子沟水文站水文记载,历史最高水位.2米,最大流量1米3/秒。信访反映的九三大桥两侧,是以牤牛河分界,南岸有安家镇的兴业村,北岸有背荫河镇的白旗、蓝旗、大荒村。由于该地段交通便利,风景优美,年开始形成了以餐饮为主的旅游聚集区,牤牛河沿线建有用于旅游餐饮、休闲的房屋有19处,其中银河谷小区1处,休闲住宅1处,闲置未知用途房屋2处,饭店15处。五常市水务局在日常监管中未收到群众举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五常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为组长,主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安监局等8个部门和安家镇、背荫河镇等各有关单位为成员的联合调查组。联合调查组的8个部门抽调精兵强将,牤牛河南岸由安家镇政府牵头,北岸由背荫河镇政府牵头,并分别配备了五常市水务局分管灌区、河道和水务执法的分管领导,确保调查细致详实。
年6月10日至11日,联合调查组利用两天时间,对牤牛河沿线,特别是九三大桥两侧旅游聚集区域进行了详细调查。经查,牤牛河九三大桥两侧,东至石刀山,西至营城子拦河坝的旅游聚集区域,共有19处58栋“别墅”和饭店。其中,占用河道的2处,占用行洪区的18处(其中有1处既占河道又占行洪区)。有水务和国土部门土地使用手续的共6处(其中既有国土又有水务手续的3处);有房屋产权手续的共5处(其中没有水务和国土部门土地手续,但有房屋产权手续的有2处;既有水务和国土部门土地手续又有房屋产权手续的有3处),但房屋实际面积与房屋产权手续面积都不相符,其中房屋实际面积大于房屋产权手续面积的有4处,房屋实际面积小于房屋产权手续面积的有1处;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8处。
年10月23日,五常市人民政府于印发了《五常市清河行动方案》(五政规〔〕14号)。方案中规定以各乡(镇)防汛指挥部为主体,在五常市全市相继下达了清障通知,目前清障工作正在进行。在清河过程中,九三大桥两侧19处房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已于年5月10日至5月23日,由五常市安家镇、背荫河镇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对房屋“产权人”下达清障通知,截至6月9日未进行清除。
年6月9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五常市河道和执法部门加大巡查力度,对19家违章房屋进行监管,并将于年7月20日(是否影响行洪需要鉴定,需1个月时间)以五常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名义下达“清障令”,告知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为稳妥起见,“清障令”必须采用当面送达的办法,已保证全部送达。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整改“一刀切”工作的通知》,对生活服务业、特色产业等行业或领域要认真研究,分类施策,妥善处理。年6月10日,五常市水务局立即联系了黑龙江省水利勘测设计院和正业设计院的专家,近期,五常市将及时邀请专家对行洪区内各处用于旅游的饭店、别墅进行行洪影响鉴定。对确实影响行洪的,按法律程序坚决进行清障,年2月20日(影响行洪鉴定需1个月时间;当事人诉讼6个月时间;集中清障1个月时间)对严重影响行洪的违法建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规定,按时完成清障任务,确保不影响行洪(影响行洪鉴定需1个月的时间;按法律规定,当事人诉讼期6个月的时间;集中进行清障需1个月的时间)。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五常市各乡镇的自来水厂水质不达标,一直未整改,已持续2~3年。举报人要求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一)基本情况
五常市有12个乡、12个镇,共个行政村,各乡镇、村均为集中供水。目前正在运行的乡(镇)、村共有农村饮水工程处,其中取用地表水的2处,地下水的处。五常市各乡镇和各行政村负责农村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五常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各农村饮水工程水质的日常监测、检测,常规检测指标共有33项。五常市水务局在日常监管中,未收到群众投诉举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年6月9日,五常市接到信访转办件后,立即责成五常市水务局、市卫计局对全市的农村饮水工程开展调查。经调查,年至年,五常市乡(镇)、行政村农村饮水工程陆续建成,五常市农业局、水务局、爱卫会等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把管理经营权交付给乡(镇)、行政村进行运行管理。
五常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农村饮水工程水质进行常规检测、监测,多年来,33项指标中只发现其中少数指标(铁、锰、肉眼可见物等)检测不合格。经五常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证书编号:800215)提供的检测结果,年检测统计水质结果,水质不合格的水厂有15处,不合格项目主要为铁、锰、肉眼可见物及菌群;年检测统计水质结果,水质不合格水厂有24处,不合格项目主要为铁、锰、肉眼可见物及菌群。
水质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一是农村饮水工程在乡(镇)和行政村的管理下运行,部分乡(镇)和行政村缺少专业管理人员,在冬季或农忙时期,有时未能及时对净化水质的锰砂、滤料进行反冲洗;二是部分行政村村集体经济十分薄弱,导致农村饮水工程运行3年以上未更换锰砂、滤料;三是部分乡(镇)、行政村饮水工程建设年限较早,没有配备必要的消毒设备,未采取消毒措施。
年4月4日,五常市水务局向五常市政府呈报《关于五常市农村饮水工程水质不合格整改建议的报告》(五水呈〔〕46号);年4月25日,五常市政府督办室下发了《关于推进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情况督办的通知》(五政督发〔〕19号)。通知要求各乡(镇)要加强对本乡(镇)的农村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对水质不合格的农村饮水工程要立行立改,对未能及时进行反冲洗的饮水工程,要求立即完成反冲洗;对滤料3年以上未更换的饮水工程,在7月末前要全部更换完毕;对部分没有消毒设备的饮水工程,尽快安装消毒设备,并按卫生部门要求,按比例投放消毒药品。
年6月10日,五常市水务局再次紧急通知24处年农村饮用水水质检测不合格的农村饮水工程所在乡(镇),立即采取相应整改措施,采取加强反冲洗、更换锰砂滤料等措施,尽快提升饮用水水质。24处农村饮水水质不合格的相关乡镇,按照通知要求进行了自查整改,并采取了的反冲洗,清洗水箱、管道,投放消毒药品等措施,有效提升饮用水水质。五常市水务局再次要求,24处水质不合格的农村饮水工程要确保在年底前全部整改完毕,确保饮用水水质合格。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一、受理编号号:“20余年来,肇东市昌五镇成福集团一直向尚家村三队柏油路往东走的河里排放生产废水(红水、绿水或黑水),最终流入松花江,严重污染水体环境。”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成福集团名为黑龙江成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成福集团),位于肇东市昌五镇经济开发区。该企业“玉米深加工”建设项目于5年5月8日获得原黑龙江省环保局环评批复,同年开工建设,6年建成,年3月8日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主要产品为赖氨酸,项目总投资1.2亿元。企业建设了日处理能力0吨的污水处理厂以及锅炉废气处理装置。
该企业是国控污染源,生产废水、废气均安装了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省环保厅联网,自动监控数据实时上传。肇东市环保部门将其作为重点企业进行监管,每月对企业生产状况、污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对其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年6月10日,肇东市环保局立即派肇东市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张立杰带领2名执法人员进行了实地踏查。经实地踏查及尚家镇政府证实,信访反映的“尚家村三队柏油路往东走的河”即为流经肇东市的肇兰新河。执法人员一是排查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成福集团废水治理设施于5年投入建设,设计处理能力为0t/d,6年6月30日投入运行。该企业于年9月和年10月分别投建了两座直径为10米、高24米的IC厌氧反应塔,把淀粉废水和糖化洗板框水单独收集进入IC塔处理后,再进入原有的好氧生化系统。由于产能的扩大成福集团于年8月引进先进的荷兰帕克厌氧氨氧工艺,又投建了一套处理能力为t/d的污水处理设施,同时配套建设了一座直径9.5米高28米的IC塔,新建的污水处理系统已经于年4月投入调试运行。现场检查时,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二是排查企业污水排水管线走向。成福集团处理后的废水,进入污水处理厂外排水泵站,用泵提升,经由埋入地下DN的玻璃钢管线,通过成福集团厂区东南侧草原,向北进入大庄园北侧的开发区城市管网,进入肇东市第二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肇兰新河。
经上述调查,成福集团废水走向清晰、明确,目前通过开发区暗管管网排至肇东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肇兰新河,举报人所描述“一直向尚家村三队柏油路往东走的河里排放生产废水。”情况不属实。
肇东市将加强对涉水企业监管,对重点排水企业严防死守,确保达标排放,同时强化专项监察和监测,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二、受理编号号:“6年,希勤满族乡爱兴村村委会在未经村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以耕地性质将28带林地的使用权转让给沈某某,承包期限到年。之后,沈某陆续破坏林地以耕地形式发包给村民种地谋利。年,村委会组织村民收回林地,沈某某向法院起诉,通过其同学(宣传部长朱某某)买通法院后以未到承包年限为由胜诉。举报人认为沈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破坏亩林地生态环境,要求恢复林地。”
(一)基本情况
6年,沈力军在哈尔滨市双城区希勤乡爱兴村购买了位于爱兴村村南的部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6年11月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书,共计28条(块)林地,有林木两万多棵,林地面积亩,承包期30年。年,经林业部门审批,核发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证号分别为()采字第号、()采字第号、()采字第号、()采字第号、()采字第号、()采字第号、()采字第号、()采字第号、()采字第号、()采字第号、()采字第号,将树木全部采伐。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年6月10日,双城区林业局成立由主管局长、森林公安局、林政科、资源科工作人员参加的调查组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核实,爱兴村在转让林地时,召开了村委会议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通过,村委会不是以耕地的形式发包的,而是以林地发包的。6年,双方签订了正式的承包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承包期为30年,到年止。承包费为90万元。此情况与信访反映的“未经村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以耕地性质将28块林地的使用权转让给沈某某”的情况不属实。
经多方调查,沈力军与某市管干部(哈尔滨市委宣传部朱姓副部长)存在同学关系。对于某市管干部(朱姓副部长)在此案中有没有违纪行为,哈尔滨市相关部门正在调查中。
经哈尔滨市双城区森林公安局年6月10日介入调查,形成笔录。初步认定沈力军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属实。
年,双城区水务局牵头在希勤乡爱兴村沈力军承包林地相邻地块建设高产玉米水利喷灌工程,要求相邻地块(包括沈力军承包的林地)不能有树木等障碍物,经和沈力军本人协商同意,请示林业局后,全部核发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证号分别为()采字第号、()采字第号、()采字第号、()采字第号、()采字第号、()采字第号、()采字第号、()采字第号、()采字第号、()采字第号、()采字第号,林地面积亩小成黑杨树,共2棵,并进行了采伐。调查中沈力军反映,一是年,省发改委对原双城市希勤优质高产玉米喷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批复,项目实施过程中,采伐林木后的林地不能栽超过2.5米高的树木,否则影响灌区作业;二是年,由于挖树根修理树床,采伐林地空闲一年;三是年,沈力军在部分林地栽植了20亩苗木,其余约亩转包给当地农民种地了,一直延续到年底年6月10日,双城区森林公安局已对沈力军开垦林地是否违法、将亩林地转包当地农民的行为是否合法介入调查。待双城区森林公安局出具调查结果后,召开区监察委、区公安局、区检察院、区法院等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共同研究确定是否构成犯罪或行政违法行为,拿出具体处理意见。
年,希勤乡爱兴村委会以沈力军承包林地不栽树为由,强行收回林地,发包给村民,并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仍为种地,以上事实清楚。年沈力军向法院进行了起诉,法院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由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黑民初号裁定,又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黑01民终36号判决沈力军胜诉,并于年4月强制执行,由沈力军收回林地面积亩,但仍有50亩没有收回,涉及5家农户,继续强行在耕种,目前司法程序正在进行中。哈尔滨市双城区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督促沈力军退耕还林。沈力军已于年春将收回的亩林地全部栽植了苗木。
年,爱兴村这些树木采伐后(水务局项目要求及林业局资源部门批准),年水务部门就在这些农田上架设了喷灌设备,在项目区地块范围内喷灌。到年这些设备由哈尔滨市双城区水务局拆除。
鉴于沈力军胜诉,该案所涉林地正处于司法程序中,区林业部门将积极配合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由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强制执行收回5户农户侵占沈力军的50亩林地给予沈力军,并责令沈力军恢复林地,植树造林。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三、受理编号号:“龙江县大庆路安建乡北方水泥厂,生产期间排放粉尘和废水,污染周边空气和地下水,且噪声扰民,造成周边居民家中井里的水发臭,无法饮用。上述问题已持续多年,经当地居民与水泥厂协商,水泥厂帮居民安装了自来水,近期有居民向县信访办反映该厂的环境污染问题,水泥厂已停止向周边居民提供自来水,居民无水可饮。”
(一)基本情况
北方水泥厂实名为龙江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位于龙江镇大庆路号,年原龙江县水泥厂经企业改制后,更名为黑龙江省北疆集团龙江水泥有限公司,年再次更名为龙江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年生产PC32.5级复合硅酸盐水泥60万吨,PO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20万吨,目前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只涉及冷却水,冷却水封闭循环利用不外排。水泥厂北侧17户居民为水泥厂职工,为改善职工饮水条件,0年,水泥厂为17户居民统一安装了自来水,由厂区内的深水井负责供水。
县环保局对该企业每季度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同时对该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进行核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龙江县委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书记办公会议研究部署,责成县环保局、住建局认真调查处理。年6月10日,县环保执法人员和住建局工作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和进一步确认。经查,该企业目前处于停产状态,但该企业院内堆放的部分原辅材料无防尘设施,存在二次扬尘污染的问题。县环保局立即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龙环责改〔〕号),责令其在5天内完成整改。针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县环保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龙环罚告字〔〕号),告知拟对其罚款5万元。龙江县将对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务必在整改期限内完成原辅材料遮盖工作。
经县住建局调查核实确认,年6月8日,水泥厂因停电检修,造成17户居民家中停水一日,6月9日早晨已恢复正常供水。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四、受理编号号:“医院附近30~50米处,有人占用绿化地并毁坏几百棵树。医院附近有3~4家建材商店营业期间排放粉尘,污染周边空气;有做板房、喷油漆的作坊,没有任何手续,喷漆异味扰民。”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医院附近30~50米处,有人占用绿化地并毁坏几百棵树。)
(一)基本情况
信访医院医院,位于红岗区解放村,是一医院,分门诊部和住院部两个区域,二者相聚1公里左右,半径米内有采油二厂的2个小队、1个污水中转站和2个历史遗留的院落,绿化和城市管理由红岗区城管局负责。
(二)核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年6月9日,红岗区委区政府组织区城管局、二厂土地科、区环保局、区民政局、春晖社区工作站等多个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调查。经过核实,医院30~50米范围内只发现10棵树根,其中7棵为枯死树木,3棵为消除安全隐患断头处理的树木。为进一步查证举报情况的真实性,又医院周边知情人(包括二厂土地科土地员焦德武等人),均反映多年来没有发生过砍伐树木的现象。此外,通过谷歌地图对比~年图片资料,也未发现有砍伐树木现象。医院医院污水处理站,南侧是解放一街道路,西侧紧邻萨大路,只有北侧有1家板房厂和4家建材商店占用了萨大路路东,医院北侧为待绿化的空地。
经区城管局核实医院附近30~50米处,毁坏几百棵树情况不属实,但板房厂和4家建材商店占用医院北侧待绿化空地属实。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医院附近有3~4家建材商店营业期间排放粉尘,污染周边空气;有做板房、喷油漆的作坊,没有任何手续,喷漆异味扰民。)
(一)基本情况
医院附近有4家建材商店、1家板房厂。4家建材商店分别是天天发发建材商店、昌盛建材商店和无照经营的商店2家,4家建材商店于年建成并投产使用,主要销售沙子、水泥、白灰、珍珠岩、碎石等建筑材料;板房厂为诚信板房厂,于年4月成立,以组装生产板房为主。
(二)核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问题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医院的东侧是污水处理站,南侧是解放一街道路,西侧紧邻萨大路,北侧有1家板房厂和4家建材商店占用萨大路路东,医院北侧为待绿化的空地。诚信板房厂办公室为钢结构板房,生产方式为来料组装板房,部分铁皮、边角处需要少量喷漆处理,无喷漆车间和喷漆作坊,周边无居民区,偶尔有喷漆异味扰民问题。建材商店物料堆场平时有苫布遮盖防尘,只有在装卸过程中存在轻微粉尘污染。
针对上述问题,红岗区城市管理局和春晖社区已对4家建材商店和1家板房厂进行清理,截至目前4家建材商店已经全部清理完毕,1家板房厂已拆除。针对清理平整出的待绿化的空地,计划在今秋明春栽植树木,恢复绿化用地。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五、受理编号号:“近日,哈尔滨市建委将安阳路何家沟建高架桥的反馈意见告知举报人,已决定在何家沟建桥。举报人认为该反馈意见对建桥可能造成的生态破坏问题轻描淡写,与事实不符。指出:何家沟两侧滩地上有树、草,有江鸥栖息,建桥在沟两侧打桩会砍伐树木、除草,影响江鸥栖息,破坏生态环境。”
未办结。
十六、受理编号号:“举报人5月
31日向督察组反映了“马某年在粮种场村正西方向2公里以栽树的名义开垦0亩嫩江沿岸草原湿地,承包至今变成了耕地”问题。6月5日,当地政府有相关部门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但未对马某毁草垦荒问题进行处理。举报人认为相关部门处理问题走过场。”
此案件已于第一批第10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一)基本情况
此案件基本情况已于第一批第10号案件办理情况中上报。
(二)核查处理情况
1.“举报人5月31日向督察组反映了“马某年在粮种场村正西方向2公里以栽树的名义开垦0亩嫩江沿岸草原湿地,承包至今变成了耕地”问题调查处理情况
此问题核查处理情况已于第一批第10号案件办理情况中上报。
2.“6月5日,当地政府有相关部门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但未对马某毁草垦荒问题进行处理。举报人认为相关部门处理问题走过场”问题调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该地块地类为内陆滩涂,信访反映的开垦草原湿地情况不属实。年4月20日,新风村村委会与马军等户签订造林合同,由马军等户承包亩滩涂用于植树。年、年,该地块遭受2次较大洪水,树木几乎全部被毁。林木被毁后,该地块亩滩涂陆续被开垦为水田,情况属实,但非信访反映的0亩。年末,大兴镇政府在开展环境保护自查自纠工作期间,发现了该问题,将该处滩涂以发包的方式委托给新风村村委会管理。目前,马军等承包户该地块种植了水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马军等承包户在行洪区内种植不阻碍行洪的作物(水稻)不违反现行的法律规定。年6月3日,泰来县组织国土、水务、林业、畜牧等相关职能部门到实地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发现,新风村村委会在发包过程中存在手续不完善问题,只是简单履行了口头协议。针对此情况,泰来县责成新风村村委会依法完善相关手续,责成大兴镇政府加强监督管理,不存在走过场的现象。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七、受理编号号:“大庆市钻井二公司在大同区八井子乡公民村打井勘探,私自在草原上挖坑回填未经净化处理的废油泥浆(含有化学药剂),钻井一公司将在别处打井的废油泥浆也运至此处回填,上述企业目前正在施工。自4年以来,上述企业在此处破坏约10亩草原,形成5个坑,严重破坏草原生态环境,污染土壤,要求给予制止。此外,钻井二公司有一口油井占用了70余亩草原,破坏生态环境。举报人要求严肃查处上述问题,责令违法企业出示占地依据,严禁随意占地破坏草原。”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区域位于大同区八井子乡公民村王文学屯南部,为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七采油厂(以下简称采油七厂)第二油矿永乐油田葡区块、太南加密区块,共有油水井84口,泥浆固化点5处(信访反映的“坑”),钻井及钻井泥浆固化工作由大庆钻探钻井一公司、二公司承担。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问题基本属实。举报此区域存在5个泥浆固化点情况属实;举报一口井超范围占地的情况属实,占地性质和面积不属实;举报私自在草原上挖坑回填未经净化的废油泥浆(含有化学药剂),破坏草原生态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年6月9日,大同区政府组织区环保局、市国土局大同分局、区畜牧局、八井子乡、油田公司安全环保部、钻探工程公司、钻井一公司、钻井二公司、第七采油厂等部门联合进行了现场核查。经调查,信访反映的区域位于八井子乡公民村王文学屯西南约米区域,现场5个泥浆固化点分布在0.1平方公里范围内,用地及环保手续齐全。经市国土局大同分局调阅大同区年第4次政府常务会议记录,通过比对二调数据确认,1个井场、5个泥浆固化点占地地类性质均为盐碱地。因此,破坏草原问题不属实。
经向八井子乡公民村时任村干部和村民代表核实,并由钻井一公司和采油七厂出具相关证明,5个泥浆集中固化点均是年以后在两个区域建设的。其中1个面积较大的泥浆固化点,为年采油七厂开发太南加密区块临时征用平方米盐碱地,用做存储废弃泥浆,已于年办理了临时用地许可证。根据市国土局大同分局影像图对比结果,该区块、年没有变化。年完成泥浆固化点施工,年1月,经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监测验收合格。目前,该处已长出芦苇,植被恢复率达80%。其余4个泥浆固化点为年10月以后,采油七厂开发永乐油田葡区块、油藏评价井、首钻井时,分别临时征用的11平方米、平方米盐碱地,用做存储废弃泥浆,分别于年8月、年5月对应办理了2个临时用地许可证。目前,有2个泥浆固化点正在使用,另外2个泥浆固化点待固化。
经与钻井一、二公司核实确认,在以上区块钻井过程中使用的是水基泥浆,且产生的废弃水基泥浆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科标检测(青岛)测试中心进行了检测,符合指标要求,固化后属于一般固体废物,集中泥浆固化点周边设有围堰、围栏、铺设防渗布。钻井一、二公司按照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23/T-0《废弃钻井液处理规范》,对废弃水基泥浆进行固化及无害化处理,工程结束后均经过监测验收。
经调查,信访反映的一口油井占用70余亩草原,实际为占用约30亩盐碱地,该井为采油七厂葡扶-49井,年6月办理的临时用地许可证(大同区年D号),占用盐碱地25.72亩,期限为一年。年8月开始建设,8月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因地势低洼施工难度大,实际用地面积超出证载面积4.27亩。年1月,市国土资源局大同分局在检查时发现了该问题,并约谈了采油七厂,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目前,采油七厂已将超出证载面积的用地进行土地平整,恢复原貌,已通过市国土资源局大同分局的验收。
下一步,大同区将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加强对泥浆固化点的监管,监督企业合规合法设置泥浆固化点,保证废弃水基泥浆无害化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八、受理编号号:“近期,哈尔滨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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