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将全面建立市县乡库长制

「本文来源:龙头新闻客户端」

11月10日,黑龙江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和省水利厅联合印发《关于在全省水库实施库长制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水库管理体制机制,巩固提升水库管理水平,我省将全面建立市、县、乡三级库长体系。

《通知》明确,全省名录内每座水库设置一名库长。原则上,由水库所在河流(湖泊)的市、县、乡级河(湖)长兼任库长,小(1)型及以上水库由县级及以上级别领导担任库长,小(2)型水库可由乡级领导担任库长。水库库长级别应不低于水库大坝安全政府(防汛行政)责任人级别。结合工作实际,水库库长、所在河流(湖泊)的政府河(湖)长、大坝安全政府(防汛行政)责任人可设置为同一人。

《通知》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统筹考虑,于年1月底前完成水库库长设置工作,全面建立市、县、乡三级库长体系。每座水库周边显著位置设立库长公示牌。实施库长制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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