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位法律界全国人大代表解读民法典群众美好
四位法律界全国人大代表谈发挥民法典新理念新规定的社会指引功能,使民法典成为——
群众实现美好生活的“宝典”
新华社发 徐骏作
人格权保护更全面更到位
全国人大代表
中国民法研究会副会长
黑龙江大学法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杨震
个人信息频遭泄露、声音侵权浮出水面、基因编辑引发争议……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当今时代,人格权保护面临一系列新问题、新挑战,也让社会各界对民法典的施行产生极大期待。
日前,《检察日报》记者专访了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民法研究会副会长,黑龙江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震,请他详细解读民法典人格权编将会对我国公民人格权保护带来的深远影响。
记者:人格权单独成编是我国民法典的重大创新。这一立法创新对人格权保护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杨震:民事立法是一门科学。科学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科学精神;第二层次是科学方法;第三层次是科学技术。因此,仅仅从立法技术层面解读民法典是不够的,应当从立法精神层面对民法典深入解读,才能更深刻地认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重要意义和价值。
我认为,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传统民法典,都是建立在“以物为本”的价值理念上的,其特点是“重物轻人”,因此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传统民法典,都是以“财产权”为中心的民法典。而我国民法典是建立在“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上,其特点是“重人轻物”。因此,我国民法典是以“人格权”为中心的民法典。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核心权利,是实现财产权的前提。因此,必须放在民法典突出位置上,予以重点保护。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以人为本”价值理念的必然结果,是“以人为本”价值理念在立法上的表达。
从事物发展规律来看,民法典不可能永远停留在以“财产权”为中心的传统民法典阶段。民法典从传统到现代的发展,就是一个民法典以“财产权”为中心向以“人格权”为中心的转变,实质上是从“以物为本”到“以人为本”立法价值理念的根本变迁。以法律的形式向世人宣示:在当今以人为本的时代,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比财产更重要!
记者:对于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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