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涉农民工治欠保支十大典型案例
一、孟某等名农民工诉王某、大庆某建筑公司、北安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北安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某开发公司)系某商住小区的建设单位,经招投标确定大庆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为该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该工程价款以实际发生量进行结算。后某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薛某与王某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王某承包案涉部分工程的土建、机械及人工。工程完工后,某开发公司、某建筑公司、王某就王某承建工程进行结算,确定王某承建工程总工程价款为46,,.2元,某开发公司已拨付工程款25,,元,尚欠工程款21,,.2元,该欠款某开发公司亦未给付某建筑公司。此后,某开发公司与王某签订《协议书》,确定王某拖欠名农民工工资款总计7,,元。因该款至今未给付,故名农民工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务合同是劳务提供者向接受者提供劳务,接受者向提供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王某与名农民工形成事实劳务合同关系,名农民工提供劳务后,王某理应支付劳动报酬。某建筑公司作为案涉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虽与名农民工之间无直接合同关系,但其对农民工工资款发放情况不履行监督职责,且拖欠工程款,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某建筑公司应对拖欠名农民工工资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开发公司作为案涉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未结清工程款范围内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典型意义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系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根治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重要批示精神,根据《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抓紧制定根治农民工欠薪专门行政法规的要求和《国务院年立法工作计划》制定实施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行政法规。该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责任,明确了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责任,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为法院裁判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现阶段,农民工法律意识已大幅度提高,懂得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更应该把农民工利益放在首位,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的及时给付。
二、刘某诉林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年5月,刘某经人介绍到某建筑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到年年底工程完工时,工程承包人林某欠付刘某工资1万元。年,刘某多次找林某索要,林某总以目前手头没钱为由拒付其工资。后刘某诉至法院,林某迫于起诉压力,私下与刘某协商,承诺尽快还款,刘某信以为真,向法院申请撤诉。但林某未履行承诺,同时与刘某断绝联系,刘某不得已又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支付其工资。
因刘某无法提供林某具体送达方式,该案送达存在一定困难。经过法院多方协调,在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的配合下,与承包人林某取得了联系,法院和劳动监察部门为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进行联合调解,最终林某自愿与刘某达成了调解协议,林某在法院和劳动监察部门的现场监督下,当场给付刘某工资款1万元,刘某向法院申请撤诉。
典型意义
农民工工作稳定性较差,多为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与用工主体之间缺少书面合同,且用工主体较为复杂,导致农民工在追索劳动报酬时存在一定难度。如果没有国家公权力介入提供帮助,农民工讨薪将“举步维艰”,甚至可能出现极端讨薪事件。本案中,法院在林某居无定所且刘某无法提供具体住址的情况下,依托劳动争议纠纷协调联动机制,联合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找到林某。在法院、劳动监察部门的联合调解下,林某与刘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刘某当场拿到了工资款。各类矛盾纠纷的化解是一个系统工程,仅仅依靠法院的“单打独斗”是远远不够的。法院在调处纠纷时,应当把当事人的矛盾纠纷纳入到社会化解这个大体系中,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调解工作,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三、任某诉杨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年,杨某承包某养老院的建筑工程后,雇用任某为其做力瓦工,工程结束后,杨某未支付人工费,经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核算确定欠付劳务费总额为9万元,杨某出具欠条后,支付了4万元,尚欠5万元未付。后任某诉至法院。杨某虽认可案件事实,但是表示此纠纷已经经过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处理,任某不应当再次诉至法院。后经法官多次调解,杨某与任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杨某给付任某劳务费5万元。
典型意义
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达成的协议。劳务合同区别于劳动合同,其适用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但是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在任某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事项后,杨某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杨某未按合同约定足额给付劳务费用,任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此外,任某提起民事诉讼与是否经过行政部门处理并不矛盾,其诉讼请求应当依法支持。
四、李某诉某建工集团公司、某劳务分包公司、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年2月,某开发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某小区项目发包给某建工集团公司。年4月,某建工集团公司将该项目土建工程人工劳务部分分包给某劳务分包公司。某劳务分包公司又将其中的力、瓦工部分人工分包给李某班组。年按施工进度结算,尚欠李某班组50万元,由于人工费发放不及时,导致农民工上访。年12月,某建工集团公司、某劳务分包公司、李某就施工款项问题形成签证,确定应给付李某班组款项24万元,因上述款项24万元未付,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给付该款。法院最终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有80%以上涉及工程违法分包或挂靠,“违法分包”“转包”及个人挂靠施工成为工程建设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很多有资质的建筑承包企业把工程全部或部分转包给所谓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又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包工头或施工班组。因层层转包、分包,易出现工程款给付不及时、不到位的情况,极易引发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一般都具有集团性、敏感性、对立性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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